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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爆炸科普-职业健康检查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6

职业健康检查-爆炸科普-职业健康检查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能够评估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不但保障劳动者权益也为划定企业健康损害责任提供依据。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和可能的健康损害或其他疾病,是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基础,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 能够早期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其他健康异常,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建立信息上报系统,及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的信息报告工作。疑似职业病卡在出具正式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天之内填报。 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是拟接触(上岗前)或正在接触(在岗期间)、准备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离岗时);对于有迟发性职业病倾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脱离接触后一段时间内仍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离岗后);职业卫生突发事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受害者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也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应急性)。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综合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的劳动者的单位名称、体检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应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并签章。相关内容填写完整,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章确认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方可安排其职业健康检查。 9.5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一般在岗期间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单位组织的上岗前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都应有群体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群体评价是在个体评价的基础上,对群体检查结果进行横向分析,主要目的是分析当次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的健康状况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动态资料(连续三年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齐全的可对其进行动态分析,并对作业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做出评价,为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见附表2)。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结果评价分析事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必须客观、准确、严谨、科学。 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可以发现职业禁忌症、既往职业健康损害,建立劳动者基础健康档案,是招新工人或工人转岗的健康依据,能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及当地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预期效果: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健康监护技术支撑网络基本建成,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县市级有能开展常见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上岗前健康检查:又称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准备从事某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工作以前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的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禁忌证 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新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七、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职业禁忌证和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处理情况;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理情况;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情况;对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安排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岗位补贴发放情况。 二、用人单位应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2.以国家和省制定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技术援助建设指南为依据,应用国家和省开发的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支持工具,探索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以“企业+托管服务单位+卫生监管部门”的联动方式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通过“一企一策”方案帮扶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或聘请专家团队、技术支撑机构对企业进行精准指导和定点帮扶等。 4.4.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附件3),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劳动者;同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附件4)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应急健康检查:是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从事者,及时组织的健康检查。目的: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